AI基本法

根據《彭博》的報導,OpenAI把AI的發展階段分為5級:

  1. 聊天機器人(chatbots):具有對話功能的AI
  2. 推理者(Reasoners):能像人類一樣解決問題
  3. 代理(Agents):可以正確地採取行動(重點在於使用工具)
  4. 創新者(Innovators):可以幫助發明的AI
  5. 組織(Organizations):AI可以執行人類組織的工作

根據OpenAI發言人的說法,該公司認為它目前處於第1級,不過非常接近第2級,可以像人類一樣解決問題,但還沒有辦法直接地使用工具。

也就是說,大型語言模型就像是一顆可以對話的大腦,慢慢進化成可以解決問題、使用工具,最終執行所有人類的工作。

政院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條)
 

(二)本法所稱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2條)
 

(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3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草案第4條)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5條)
 

(六)政府得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並應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草案第6條)
 

(七)政府應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草案第7條)
 

(八)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違法情事,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草案第8條)
 

(九)數位發展部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草案第9條)
 

(十)政府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草案第10條)
 

(十一)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草案第11條)
 

(十二)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應輔導就業。(草案第12條)
 

(十三)政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保護個人資料。(草案第13條)
 

(十四)政府應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草案第14條)
 

(十五)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15條)
 

(十六)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之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及法規訂修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16條)

此法參考美國的創新及歐盟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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